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8民初998号
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孔令波,场长。
被告:黑龙江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
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经理。
被告:***,男,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与被告黑龙江省丰熙集团安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海林农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