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执恢57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292096.73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对账,被执行人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9,592,941.06元,本院于2019年5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至法院账户(后因哈中院房地产庭冻结未交付),于2019年7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深圳支行存款6,999,022.86元,并于2020年6月18日进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高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查封房产,本院解除了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高登公司名下13套房产。2019年6月11日本院房地产庭向本案送达了(2019)黑01民初99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是:“冻结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享有在哈尔滨高登置业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9,921,515.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6月1日本院房地产庭向本案送达(2019)黑01民初9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款项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因本案执行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所以暂未扣划、交付。 现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孔庆宇 审判员  李祎丹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