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执异182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哈尔滨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师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技师学院银行存款。为此,技师学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被冻结的账户内资金为技师学院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不属于技师学院所有。故技师学院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三建公司工程款18,743,649.10元;二、被告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三建公司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技师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三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技师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行23×××77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以(2020)黑01执997号之三执行裁定,限额冻结该账户内存款********.33元,实际冻结6235988.15元。
另查明,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显示,该银行账户内存有技师学院2020年9月17日应予缴纳的职工公积金261,705.00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显示,该银行账户存有技师学院2020年9月21日财政打入职工职业年金973,189.06元;2018年11月23日财政打入待划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042,822.75元;2018年11月27日财政打入待划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674,261.45元;2020年8月13日技师学院应予缴纳的当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170,000.00元;2020年9月17日技师学院应予缴纳的当月在职人员失业保险10,705.18元。以上存款额度总计为6,132,683.44元。
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执997号之三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怀宇
审判员 丁剑峰
审判员 李 巍
书记员 房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