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903执236号
本院在执行东煤二零四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经过数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对公账户三个,均做冻结,其中两个账户有冻结在先,不能扣划,其他账户余额已经划拨支付于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账户继续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经本院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晓东
审判员 刘易新
审判员 刘颜德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