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17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1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