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7101执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1月15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7101执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