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龙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77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龙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静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道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龙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