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4民初77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市龙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静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道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市龙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