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2执19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道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黑龙江省金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没有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黑龙江省金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9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