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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4000号 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RGQ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区中央国际购物广场A座2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EC2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6044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简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