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1民初379号
原告:绥芬河市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西城区三组团幼儿园C13幢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颖,该公司职员。
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庭,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绥芬河市西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车玉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