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原审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原审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10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2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卫小雨
附:本案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