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1697号
原告:宁安市宽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宁安市宽广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宽广塑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绥芬河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安市宽广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3元,减半收取计1551.50元,由原告宁安市宽广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