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黑8109民初2214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安街82号1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宝龙,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庆丰农场。

负责人:郐思维,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光,男,该分公司发展计划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黑龙江省八五八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庆丰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庆丰农场。

法定代表人:董佰军,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卫国,男,该农场建设科科长。

原告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承装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分公司)、黑龙江省庆丰农场(以下简称庆丰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电气承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677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电气承装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以1667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将庆丰农场六队新增用户及育秧大棚供电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进行工程施工,工程共新增线路5751米,每米按29元计算,工程款为166779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工程款,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黑龙江省庆丰农场给付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66779元,于2020年11月20日前给付完毕;

二、黑龙江省庆丰农场如逾期付款,则应以1667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黑龙江农垦电气承装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黑龙江省庆丰农场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宝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班彦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