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雁窝岛水利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雁窝岛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21财保49号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雁窝岛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八五三农场兴华区十五委06幢01号。
法定代表人:文迪,职务:经理。
申请人****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兴隆农垦雁窝岛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鸡东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5893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提供其所有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面积9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0802字第××号)、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面积228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0402字第××号)、担保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面积142.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0702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雁窝岛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在鸡东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589300.00元,期限一年,扣留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田双玉所有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面积9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0802字第××号),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面积228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0402字第××号),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四、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平阳村面积142.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200702字第××号),期限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申请费3467.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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