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3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惠园律师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302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77919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正在协商中,案件需长期履行,待协商不成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7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302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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