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民初8号
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婷婷,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沿江乡三连村。
管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原告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111047.19元;2.判令原告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施工的工程(佳木斯天润农机具国际博览中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消防系统。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定额结算。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付款至70%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后续工程款结算后支付双方约定后续30%的工程款,其中留存5%作为***,质保期为2年,每满1年支付***的50%,剩余25%的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甲方使用后,双方在6个月内进行结算,完成竣工结算后付清***以外的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及合同要求施工,2014年9月完成全部施工工程,正式交付被告。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后,被告支付了工程进度款的70%,即7378631元。但被告在原告将工程完成并交付后,迟迟不与原告进行剩余30%工程价款的结算。该工程至今已过质保期,剩余30%的工程价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要求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均未予理睬。自工程交付之日已满2年质保期,被告应返还扣留原告5%的工程款(即***)。经原告自行计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3111047.19元(包括***)。自应支付工程价款之日(即完成结算之日)起,原告有权就被告拖欠的工程价款就原告施工的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纠纷的处理: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裁决。”上述条款并不具有无效情形,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按照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3元退回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