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805民初199号
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星海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8元,减半收取计4409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雪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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