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03民初2052号
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友,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昕,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畅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人民陪审员 吕文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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