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米通四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8102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726342303,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消防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米通四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10607778734XL,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经济开发区迎宾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新三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米通四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7)黑8102民初220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887305元,执行费1127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付执行款0元,尚欠执行款898578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工商行政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付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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