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364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17号2栋225号0层。
法定代表人:高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云
人民陪审员  尚宇清
人民陪审员  王凤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王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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