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21民初1364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梅,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鸡东县兴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17号2栋225号0层。
法定代表人:高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云
人民陪审员 尚宇清
人民陪审员 王凤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王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