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904民初76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七台河市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男,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17号2栋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黑龙江天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