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8168号
原告:**。
被告:孙向东。
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琳。
原告**与被告孙向东、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2019年10月15日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提供不能,后本院向其告知本院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要求原告在2019年10月18日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孙向东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该被告应诉,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二0一九年 十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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