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8168

 

原告:**

被告:孙向东

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琳。

原告**与被告孙向东、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文书,20191015日本院通知原告,要求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提供不能,后本院向其告知本院将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要求原告在20191018日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孙向东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该被告应诉,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25由本院退回。                        

 

           

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

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

 

0一九年 十 月 十八 日

 

          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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