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民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洛南县。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南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争议已经消除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上诉人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叶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妍
书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