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4955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7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0216644N。
法定代表人:谢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胜修,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惠 彤
打印:杨婉怡 校对:常思敏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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