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木执恢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宾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地址宾县。
代表人***,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木兰县柳河镇人民政府,地址木兰县。
法定代表人梅广义,镇长。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木兰县柳河镇人民政府给付欠款人民币1112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1)木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