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宾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宾县宾州镇西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宾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工程师,住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兰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木兰镇安平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君,职务主任。
上诉人宾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木兰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木兰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7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宾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签收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宾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