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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伊春市林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709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执行人伊春市林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伊春市林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件由上级法院裁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9执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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