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城市发展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申30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山,哈尔滨市双城区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双城市发展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审被告:双城市农电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马路街。
法定代表人:白洋,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双城市发展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双城市农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秀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部分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收到判决,于2018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6个月内申请再审的期限,亦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其请求,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善全
审判员***
审判员唐皓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