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出生,住绥棱县。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出生,住绥棱县。
被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镇立新街三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居公司对冻结其在工行黑龙江省绥化绥棱支行存款账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安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居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