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宝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绥棱县。
本院依据(2015)绥中法民一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黑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和刘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除银行存款46977.7元被本院冻结外,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请求,本院解除了对上述存款的冻结,同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