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执72号
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立新街。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2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