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