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被执行人: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绥棱县安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2执恢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