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

北安市银星铝塑制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181执1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银星铝塑制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德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银星铝塑制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181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