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7104执保2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
申请保全人齐齐哈尔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12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铁路第四线桥工程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1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781.47元。至此,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铁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黑710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