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1983号
原告:北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安市东市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9050830XW。
法定代表人:张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卫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柱,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安市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北安市南京路3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18141460367XY。
法定代表人:高武平。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男,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城,男,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园林绿化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00元,由原告北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