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饶河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民申3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东市北八仙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饶河县中医医院,住,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div>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方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饶河县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饶河中医院)、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5民终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饶河中医院与盛世公司已解除合同,再向盛世公司转款违法。其与饶河中医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且已履行,原审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错误。饶河中医院向已与其解除合同的盛世公司转账最后转至***个人账户,该行为不合情理。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同类案件判决结果与本案不同,应予以纠正。其有案涉工程合同及决算书,能够证明饶河中医院拖欠工程款,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饶河中医院给付其工程款157万元,诉讼费用由饶河中医院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实际施工人***借用东城公司资质与饶河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饶河中医院转到东城公司帐户的工程款,由东城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1%管理费后已全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案涉157万元工程款在***以东城公司名义与饶河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已通过第三人盛世公司实际支付给盛世公司、***和***。且***在与饶河中医院签订的《饶河县中医院住院楼工程付款协议书》中认可已支付157万元工程款。故东城公司向饶河中医院主张157万元工程款,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东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