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八仙大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群,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街2899号。
法定代表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由龙运,该分局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长春房地产管理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四平市铁西区北仁兴街即沈吉字第1051坐落东侧的临街位置,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以工程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魏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