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5095号
原告:***,女,1957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萌芦岛市龙港区。
被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分公司。
住所地:兴城。
负责人郑佰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法定代表人:郑成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兴城分公司、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