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5民初2697号
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成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彭录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卉,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欣,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由559,022.5元变更为10,000元。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5元,退还4,67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肇东市东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佰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