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82民初214号
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
被告翁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
第三人计东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翁磊、计东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磊、计东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立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