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2财保116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俊岐,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张岩提供担保的座落于肇东市八南二中集资楼,面积为84平方米楼房、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34-5号2门(产权证号09××55)楼房、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华庭B栋2单元17层3号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洪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翟艺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