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2民初2641号
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江苏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支付钢材款374,473.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止。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被告***代表南通完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商购钢材用于肇东市清华名苑小区A4号楼、A5号楼建设,并签订了合同书,约定了钢材数量、质量、贷款支付方式、收料员为**,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承担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等约定。原告按协议要求于2015年6月8日、10日、17日分别销售钢材82吨、140吨、89吨,合计331吨,截止到2015年6月17日,三被告欠原告钢材款374,473.00元。***出具欠条,欠款人***,欠款单位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经查,清华名苑小区系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也是该公司的挂靠人。因此,黑龙江省肇东市东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应该负连带赔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底,通过***支付给原告20,000.00元,原告给***出具了借条。剩余欠款一拖再拖至今未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374,473.00元并按银行同期大爱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一方主体,不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