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口胜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75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井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口胜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镇邮电路。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林口胜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大庆市龙凤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口胜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8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本诉原告和反诉原告均请求赔偿损失,尤其是原审被告反诉请求并未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而一审法院判决给付延期完工违约金,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判非所诉直接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对于仅请求赔偿损失的情形,重审期间不应适用违约金条款,应依照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再行判定违约责任。该案经本院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法予以发回重审。综上,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2017)黑7518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丹
审判员 井玉亭
审判员 于 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姜惠南
书记员王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