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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1524号
原告: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井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锐,系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大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雅英,职务:总经理。
被告:铁岭众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天平,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大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铁岭众信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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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