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105执保268号
申请人湖南隆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21)湘0105民初353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实施,并已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将保全期限届满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保全情况详见本院(2022)湘0105执保268号执保案卷。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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