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2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怀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长江。
被执行人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甸东明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23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飞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