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兴安岭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221民初2127号 原告: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下简称原代):***,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风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