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伊法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