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恒山粮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303民初936号
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鸡西市恒山粮库。
法定代表人:卢会春,经理。
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恒山粮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协商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711元,收取1000元,余款671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孟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