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市教师进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02执33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春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市教师进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教师进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玉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7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7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洋